8 专项类建筑


8.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8.1.1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数量和车库总建筑面积两项内容来确定,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对应表 GB50067-3.0.1。
    2.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以及地上 I 类汽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车库耐火等级对应 GB50067-3.0.3,但当车库形式为附建式时,对应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照从严原则确定。
8.1.2 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
    1.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但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2.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包括设置在贴邻的地下室。
    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只有符合 GB50067-4.1.4-1、-2 条时,可在其地下部分设置汽车库。
    5.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可以设置分散充电设施,但应符合 GB/T51313 相关规定。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 GB50067-4.2 执行,对于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可以视作停车场,停车部位应该从停留在最高处的车辆部位算起。
8.1.3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GB50067-5.1.1、5.1.2 的规定。地下汽车库为有车道、有人员停留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机械复式汽车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600 ㎡。
    2.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范: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 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3.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4. 除敞形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与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8.1.4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4.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5.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6.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通道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如果需要开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7.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分散布置主要指水平方向,当每个楼层设有 2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8.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9.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10.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8.2 人防地下室
8.2.1 一般规定
    1. 平时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等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
        2)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库房。
        3) 汽车库,修车库应遵循 GB 50067。
        4)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设计还应符合 GB 50222 的相关规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应规定。
    3.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 人防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满足 GB50016 和相应的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8.2.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相邻区域采用防火隔间局部连通时,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0㎡;相邻区域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局部连通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设计疏散总净宽度;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 90%的自动扶梯宽度。当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 25%,经计算大于40㎡时,可取40㎡;
    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设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常闭甲级防火门;
        4) 储油间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 150mm 高的不燃烧、不渗漏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9.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67 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 防火间距
    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2.8.2-3-2 的规定。
表 2.8.2-3-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m)
表 2.8.2-3-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2 当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
8.2.4 防火和防烟分区
    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2.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 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3.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8.2-4-3 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表 2.8.2-4-3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²)
表 2.8.2-4-3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4. 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2层。
    5.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 中庭应按本规范有关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 6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8.2.5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承重构件上。
    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舞台口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 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 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 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隔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8.2.6 装修和构造
    1.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 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置防火阀有关的规定。
    4. 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5. 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8.2.7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 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卷帘的设置除遵守 GB50016 以外人防地下室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h。
8.2.8 安全疏散
    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除应遵守GB 50016以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GB 50098-5.1.6 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3)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3 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2)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 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5.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除应遵守 GB 50016 以外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2.8.2-8-5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
表 2.8.2-8-5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
    6. 设置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大于 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4)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平均不应大于250人;
        5) 观众厅的疏散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7. 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该防火分区内营业厅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算值宜为 70%,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 2.8.2-8-7确定。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可按上述确定的人数减少 50%。
表 2.8.2-8-7 地下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²)
表 2.8.2-8-7 地下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 1.0 人/㎡;
        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 0.5 人/㎡。
8.2.9 楼梯、走道
    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0.25m 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8.3 电动车充电设施
8.3.1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宜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 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汽车库 1500㎡,多层汽车库1250㎡,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1000㎡。
    3.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
    4.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目录导航